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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新竹縣教師會公益救助金」訊息摘公告周知

一、 適用對象:新竹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學生,「因故影響就學者」,得予以救助,由就讀學校代向該會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間: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有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可事先向該會核備)。
三、 核給條件:
1. 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2. 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3)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伍仟元整;住院逾七日(含)以上者,核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伍萬元整,雙方死亡者,送理事會決議後核給。
3. 學生因其他家境特殊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該會專案核准者。

※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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