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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及本局113年5月23日教學字第1135019699號函(諒達)賡續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法第4條第2款及第5款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或研究。又同辦法第7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再查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下簡稱教師進修要點)第五點規定:「教師申請進修應符合資格: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須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且其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但申請公餘時間進修者及以縣內 (外)調動介聘之新進教師已在前任職學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六點規定:「(三)各校教師申請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並以累計方式計算。」

四、又教師進修要點第八點規定:「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報考前經服務學校事先核准進修學位者,以公假處理;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事先核准,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未經服務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九點規定:「教師進修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

五、綜上,倘代理教師以公假在職進修,學校得參照教師進修要點規定,按前述同意正式教師進修之作業程序,依權責辦理;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每學年度核准進修教師人數(含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不超過學校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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