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本校同仁申請因公傷病假相關注意事項(含報告書)說明

有關公傷假相關事項如下:
*公傷假之基本要件
一、須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
二、須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有因果關係)
三、須自辦公場所(或發生意外處所)直接送醫。
四、須有醫囑必須休養或療治,而無法出勤上班。

*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或意外之公傷假認定
一、依銓敘部 88 年 8 月 18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796179 號函釋,公務人員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意外),係以其猝發疾病(意外)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且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住院治療者,准酌給公假。
二、參加國家考試(或擔任監考人員)、公假進修、員工旅遊文康活動、未經報准之加班出差,上班時間私自外出等,因非屬執行職務之範疇,故如猝發疾病或意外,亦無法核給公傷假。
三、教師常見之聲帶疾病及公務員因經常性電腦打字所衍生之腕隧道症候群,係屬職業性傷害,目前尚無法核給公傷假。
四、發生事故後未直接送醫,而返家休息或於事故發生後一段時間,始赴醫院療養,因在「因果關係」上難以認定,一般均無法核准公傷假。

※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之公傷假認定
一、發生地點必須屬於合理客觀之上下班必經路線:
依銓敘部 88 年 6 月 23 日 88 台法二字第 1753087 號函釋,上班途中之認定標準,指意外危險之發生,係於合理時間內,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場(處)所之上班必經路線,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上開日常往返辦公場(處)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人上下班(學)等繞道行駛,途中發生意外,經服務機關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 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又於國定假日、例假日或輪休日,在合理時間內自辦公場(處)所直接返鄉,或返鄉後直接返回辦公場(處)所必經路線,遇意外危險,亦依上開規定核給公假。
二、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依銓敘部 92 年 4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32687 號函釋,公務人員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仍須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目的在課以公務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責任,以期減少車禍事件之發生)。惟以臺灣地區道路交通車多擁擠之現況,如該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 人員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酌情核給公假。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自行和解), 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否給假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之 文件資料,依據上開原則,由機關長官依權責就個案予以核實認定。

※公傷假申請手續
一、填具公傷假報告書(如本文附件)。
二、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三、如係發生交通事故者,應檢附警察機關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文件(須有肇事責任歸屬之註記)。
四、其他足資佐證公傷事實之相關文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