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本(114)年7月22日施行,請各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1.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7月22日府政查字第1140370868號函辦理。
2.本案由人事室擔任受理窗口。
3.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惠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2.本案由人事室擔任受理窗口。
3.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4年7月1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193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本法揭弊保護流程,並強化揭弊保護措施,惠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均為本法受理揭弊機關,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落實揭弊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時,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各機關應遵期於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請落實辦理。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訂有刑責,請就揭弊者身分文件強化彌封、遮蔽或隱匿程序,以落實揭弊者身分保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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