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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校全體同仁於114年3月14日前至人事室填具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具結書

一、依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函(如附檔),轉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同年月21日陸法字第 1140400171號函略以,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 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且其規範之對象亦包含各機關(構)、學校之聘用人員、約僱人 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
二、新竹縣政府114年3月4日府人力字第1144610565號函併同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教人字第1145007740號函略以,請各機關學校於人員初任或調任他機關時,確實加強宣導並填具旨揭切結書外,並於文到2週內請現職人員完成旨揭具結書之填寫後,留服務機關備查,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銓敘部、教育部及人事總處來函辦理。
三、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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